《个税百问百答》第21问,是不是太不严谨了?
《个税百问百答》第21问,是不是太不严谨了?
彭怀文
本人对于总局的官方问答与政策汇编,向来都是超级喜欢的,因为可以把高深的法规变得通俗易懂。
最近,学习了总局2020年3月30日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以下简称《问答》)。其中对于第21问感到有点疑惑。
21.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7000元。2019年5月李海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0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假定李海2019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元;
2.5000元与当月工资7000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5000+7000)-5000=7000,应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将当月工资7000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减去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计算税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3%=60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9990-60=9930元
4.李海2019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12-5000×12-1000×12)×3%=360元
5.李海2019年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930+360=10290元
我感到疑惑不解的有以下几点:
一、问答的形式可以直接规定某项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吗?
涉及到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最新政策,是财税﹝2018﹞164号。
可惜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三)项只有一句话: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几乎是没有多大变化。在这里根本就没有提及"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是新个税实施后才有的词语,国税发〔1999〕58号肯定不会有。
所以,《问答》上来就讲"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似乎是没有依据的,显得非常的突兀。
当然,学习税法的人,都清楚财税﹝2018﹞164号出台有点匆忙,对于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政策不够细化,此时如果不把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从年度综合所得中剔除的话,政策就要打架,很不好办理。
其实,我也是赞成把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中剔除,但是不能仅仅就是一个《问答》就前面的规范性文件给推翻了吧?是不是还是应该用规范性的文件来处理更合适呢?
把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中剔除,只是针对2019年度,还是长期有效?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都是有期限的。是不是还是明确一下比较好呢?
二、税金计算时,对采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什么要以月度税率?依据呢?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三)项只有一句话,根本就没有具体说明税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税金具体计算办法必须看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规定: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问答》的案例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税金时实际上跟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基本上差不多了,即税率表采用的财税﹝2018﹞164号中的月度税率表。
直接采用月度税率表计算,依据何在呢?
国税发〔1999〕58号中规定的明明是"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啊!
如果按照国税发〔1999〕58号中规定的 "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案例中李海5月,当月工资7000元,加上内退一次性补贴收入平均数5000元,减去费用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是7000元。如果不考虑以前月度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7000元是不是应该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呢?即便是考虑前面四个月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是不是税率还是不会变化呢?
凭什么就要变成按照月度税率计算,把税率从3%提高到10%?这直接影响到的是纳税人的权益,是不是应该严谨一些呢?
三、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并入反而会少交税?
案例中的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没有并入年度综合所得交税合计是10290元。
如果我们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会怎样呢?
全年总收入=7000×12+100000=184000元;
全年总扣除=60000+1000×12=7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84000-72000=112000元;
对照综合所得税率,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因此:
应纳税额=112000×10%-2520=8680元。
因此,在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情况下,纳税人会少交税款1610元(10290-8680).
综上所述,《问答》中的第21问是存在瑕疵的,非常的不严谨。
纳税人有权不按照《问答》第21问办理,因为《问答》本身并不是规范性文件,里面给出的计算税金的方法也是没有法理依据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办理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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